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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行政许可
2007-12-14 10:47  文章来源:西宁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办理部门: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设 立 程 序:

  一、申请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授权书参考格式)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参考文本)、章程(参考文本);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参考格式));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授权书参考格式)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合作合同制订要点)、章程(参考文本);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委派书的参考格式);

  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文本);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4.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参考格式);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二、受理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三、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5.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6.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7.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8.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许可,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四、复审

  标准:

  1. 同初审标准。

  2. 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2.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2.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3.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4.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八 、发证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发证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颁发批准证书。

  4.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备注:港、澳、台投资企业的申请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具体办事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有限公司外方股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直销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交通部关于修改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条文规定的通知》、《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

  变 更 程 序:

  一、 申请

  申办人须提交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如下申办材料:

  1.一般变更(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法规、规章提交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董事会决议、合同修改协议、章程修改协议等)。

  2.股权变更: 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4.合并分立: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5.提前终止解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6.清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文书。

  二、受理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三、初审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解散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四、复审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五、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

    3.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

    4.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

  2.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3.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2.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3.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4.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八 、发证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发证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颁发批准证书。

  3.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具体办事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有限公司外方股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直销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务部关于申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和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交通部关于修改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条文规定的通知》、《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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